【基本法30周年系列】基本法23條:國家安全
2020-07-10

基本法起草期間,涉及國家安全內容的第23條,曾經一度刪除被指意思含糊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不過經歷六四風波後,有意見指中央為擔心香港成為反共基地,最終基本法23條再次出現禁止「顛覆」等行為,但維持讓香港特區自行訂立國家安全法。

30年後,基本法23條未立法,但國家安全法在今年6月以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訂立,並針對四類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不過翻查資料,原來1989年起草基本法期間,有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已提出疑慮,指中央或可透過附件三引入全國性法律,在特區處理「判國、分裂國家」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基本法23條:國家安全(一) 基本法23條:國家安全(二)

監製:林嘉瑜

編導:蕭洛汶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千禧年代】

香港電台第一台FM92.6 星期一至五08:00-10:00

監製:林嘉瑜
編導:蕭洛汶
環節:陳伽泓、麥凱能、張家進、黃佩珊

【千禧年代】葉冠霖主持,鼓勵聽眾作有觀點、有理據的意見交流,藉此帶出更多新觀點、新意見、新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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